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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明确责任
1、仅在今年6月,媒体就公开报道了三起事件:
2、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童被从楼上坠落的不明物体击中,随即失去意识;
3、同一天,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孩上学途中经过一处建筑工地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4、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铁口被高空坠落的不明物体击中,头部当场出血。
5、高空坠物不仅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还屡屡成为舆论话题。
6、关键问题是两点,一是如何预防,二是发生后如何追责。在一定程度上,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包含在第二个问题中。
7、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稿应当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应当主要是在第二点上解决纠纷和停止纠纷。
8、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修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报告。
9、报告指出,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高空安全”引起社会关注。
10、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提出,为保障公共安全,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11、宪法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12、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同时,也要明确建筑管理者、建设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14、建议将二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修改为:
15、一是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的规定;
16、二是增加了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17、第三,增加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并且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适用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的规定。
18、四是增加规定,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9、第五,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抛物怎么追究责任?
20、[条款草案]
21、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造成“一人整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适用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的规定。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2、第三稿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3、[解读]
24、熊副总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