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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中单独下达,不得挪用。
2.将在校大学生(含大一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鼓励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在制定免试生选拔办法时,将在校服兵役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以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含大学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执行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大学生(含大一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单列。
高级职称
(
职业培训学院
)学生应征义务兵役,退役。完成高职后参加普通本科高考,实行单独计划。录取比例将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当地情况和报名情况确定。
5.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附有入伍优惠政策。给高校新生发《录取通知书》时,附上一张入伍传单。传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摘要、注册流程指南和学生注册要求。
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返校转专业限制。退役后返校的大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
认真落实现有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
7.返校(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国家资助的学费。对被国家征集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入伍时以在校期间缴纳的一次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予以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返校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减免学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入学考试加分。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交
13.退休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的报到(聘用)手续在原高校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户籍档案随迁(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往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加强大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14.全国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把政策宣传作为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字文件,印成册,在网上发布。要宣传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大学生征兵启动仪式,集中开展5月份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活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使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吸引力,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15.各地高校要把广泛宣传和精准推送结合起来,邀请大学生士兵“进课堂、进教室、进宿舍”,与大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园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站开辟征兵宣传栏,通过微博、微信等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程序和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16.各地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方和地方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征兵工作。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央设立武装部的有关规定,保障大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和场地的投入,确保大学生参军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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