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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9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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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9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的全称是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院代码是134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制3年。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类型:国家规定的大专文凭。
第四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同时是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培训任务。学院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受省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地点和网站:
学校位置: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南路333号,150025
学院网站:
http://www.hlpolice.gov.cn
微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微信官方账号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院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负责执行学院的招生政策,处理招生事宜,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院未经许可,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招聘咨询电话:960110,0451-88126111。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省公安厅要求,结合2022年全省各市(地)公安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根据全省各市(地)公安机关警力需求预测编制招生计划。
高校招生计划按市(地)定向设置,面向全省招生。
考生通过体检、面试、体能测评、政审后,根据高考成绩和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019
2006年,学院开设了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管六个专业。根据公安部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女生招生计划在专业计划中有标注和说明,未标注的只招收男生。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九条2019年高校招生只在黑龙江省进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和评估方法
第十条报考高考的考生应当符合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参加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和现场报名。考生只有通过网上报名和考试,才有资格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政审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部署,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面试、体能测评、政审要求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通知。
第六章志愿填报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均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全省成绩。
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含照顾政策分数线)
符合我院招生条件的考生,必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内填报志愿。院校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询《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三条院校录取批次为专业先进批次,省级考试院为
学院分别设置学院志愿和专业志愿,录取时段调整为本科提前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英语及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收费。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市(地)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市(地)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参加全国统一录警联考,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职位选择工作。笔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须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公安机关入警就业。考试合格录警后最低服务年限5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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