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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1年的暖气费标准
因为每个地区的取暖费不一样,可以参考北京:
居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为两个供热价格,由基本供热价格和计量供热价格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热计量费=热计量价格耗热量。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每采暖季7元/建筑平方米;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标准为每采暖季12元/建筑平方米;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热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标准为每采暖季18元/建筑平方米。
测量热价
根据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户应当在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足额缴纳采暖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逾期违约金未支付部分从次年1月1日起计收。
面积确认: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有测绘法律依据盖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建筑面积文件。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建筑或房间,可根据预测报告、竣工图、建筑施工图,或实地测量、上下切割等,暂算供热面积。并在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
供热建筑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按超高计算,即按建筑面积的一倍收取采暖费。简易房、工棚、活动板房、在建楼房按重量轻计算,即取暖费按一倍收取。
加热面积计算
供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纳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收取供热设施费,无供热设施的不收费。具体标准是:
1.室内净高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取;
2.室内净高2.7米以下(含2.7米)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90%收取;
3.室内净高2.2m以下(含2.2m)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60%收取;
4.经供热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热设施的,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
5.与居住建筑融为一体的车库、仓库有供热设施的,执行居住建筑供热价格。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