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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经过多轮广泛征求意见,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全面推开的关键一步。从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幅度的减税。
《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个税法一起实施。今后,纳税人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5000元基本支出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所调整,更好地回应了民意。
比如在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子女在达到3周岁后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技工教育。
继续教育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从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对于重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后累计超过15000元的,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将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
在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的费用,将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享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在颁布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与NPC代表、CPPCC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基层财税部门的实地调研和座谈,及时掌握了第一手情况;在以无计划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声音的基础上,于10月20日至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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