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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0旨在吸引人才。
近十年来,海外移民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在很多中国人的印象中,很多社会精英都在漂洋过海,远走他乡,中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面临一定规模的流失。与此同时,外国居民在中国的数量也在迅速上升。
如何解释这种看似矛盾的迁徙现象?就像两国之间的贸易一样,国际人员往来也是出于交换所需物品的需要。发达国家欢迎来自中国的高技能人才,中国也希望从海外招募企业家、员工和专家,为快速发展的国内经济服务,特别是促进国际贸易的进出口行业。
今天,中国的综合国力日益上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的人来学习和就业。即使算上香港和澳门,中国的外来人口也不超过150万。对于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数百万的外国人与其国际地位很不相称,也不利于构建友好开放的国际形象。
长期以来,在华外籍员工绝大多数是短期移民。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在中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居民不到20%。为了方便外国人才在中国的出入境,也为了吸引高端人才在中国定居,政府确实有必要出台关于永久居留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国在2004年公布了类似美国“绿卡”政策的永久居留人才计划,但只有几千人获得了永久居留资格。《条例》征求意见稿略微放松了之前的严格规定,总体上适应了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
003010有些门槛比美国高
103010草案明显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移民政策,但具体规定大多高于其他国家的标准。
比如,美国虽然是传统的移民国家,但由于世界各地大量人口迁入,其移民制度并不宽松。对比国家的移民政策,可以看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多严格。
美国有三种基于职业能力的绿卡项目。第三种只要求本科学历,即使是劳动力短缺行业的非技术工人也有机会获得绿卡。如果实施《条例》,中国对申请人的选择性介于美国第一类和第二类绿卡项目之间,即拥有硕士学位或在某些领域表现出超常的能力。
主要针对优秀人才。
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大多指向各个领域的优秀人士和科研人才。
比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华外籍员工要想获得永久居留资格,需要具有博士学位或国际知名大学毕业,或者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到六倍(视行业、地区、工作年限而定)。
就推荐机制而言,仅限于对中国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或者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益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投资条件高。
此外,在中国境内投资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申请人投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就投资移民的要求而言,1000万人民币的投资额听起来并不算高。但在去年年底新规定生效之前,李的下
2010年,约10%的在华外国居民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假设这个比例不变,2019年应该有7.2万外国居民拥有更高的学位。如果其中四分之一符合《条例》 3354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乐观的估计,在中国有资格申请“中国绿卡”的外国人不到2万人。
与其他国家相比,虽然中国的外国居民数量有限,但他们的地理分布非常集中。在中国的外国人生活在中国的主要城市,如北京的韩国城,上海的华侨区和广州的非洲人的“巧克力城”。在这些地区,各种肤色的外国居民成为突出的城市景观,这很容易给中国人留下深刻印象,以为大量的外国人口已经生活在中国的大城市。
以广州的非洲团为例。很多中国人认为他们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几十万。最近在一个学术会议上认识了一位中山大学的教授,他多年来一直在调查广州的非洲社区。他告诉与会者,高峰时广州只有5万非洲人,最近只有两三万。联合国人口司的数据没有提供非洲国家来华的人口,但应该归入“其他南方国家”,大概不超过15万,其中相当比例属于在华留学生。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有总量控制机制。
一些中国人担心,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会为家人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让已婚有子女的人快速移居中国,导致移民数量激增。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
103010第十七条规定,基于家庭团聚的移民申请,只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才能获得永久居留权。配偶婚后还须与伴侣在中国共同生活满五年,且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九个月。
美国家庭移民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成年子女,对配偶的居住年限没有要求。即使大量外国人试图通过这些狭窄的渠道挤进中国,《条例》第七条也设置了总量控制的安全阀:“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限额审批。
有网友建议个人认为对外国人在华的问题,应该掌握以下三个原则
1、要让对中国有用的人取得居留权,对中国作用越大、越具备不可替代性的外国人取得居留权应该越容易,反之应该越难。
2、不管是否取得居留权,在中国的外国人最多只能取得国民待遇,而不应该有超国民待遇。同时对在中国境内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不要手软,该驱逐出境驱逐出境。
3、对非法滞留在中国的外国人,要有行之有效的办法驱离,这事儿拖的时间越长越难办,我国某些地方已经有非法滞留聚集的现象了!
此外,存续数千年的文化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民族认同,亦是那些由移民建立、移民组成的国家所缺失的。因此在移民永居问题上,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极为有限,而《条例》中的一些内容甚至比美国绿卡的标准还要宽松,自然会引发公众的担忧。
我们有理由相信,决定中国“绿卡”的那块“最短木板”,应当比美国、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发达国家的更长,相关法规应当更加严格。因此,《条例》对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文制定,只有尽可能做到符合国情、细致详尽,才能打消公众的担忧与顾虑。
修订一部与移民“绿卡”息息相关、全国都要遵守执行的“上位法”,自然就会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与顾虑担忧,是再正常不过的社会现象。因此,尽可能在内容上做到严谨务实、公平公正,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总之,在对外国人授予“绿卡”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对本国公民的影响,首先应当做到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平、公民合法权益、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本国民众关切的问题,再为外国居留者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帮助。
正如一位知名媒体人所言,“中国太大了,把这14亿人照顾好,让中华民族彻底摆脱落后面貌,就是对全人类的最大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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