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版电力可靠性监管办法明确了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电机组常规岛、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的可靠性信息,总装机50兆瓦及以上容量风力发电场、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等等,此外还新增设备采购中可靠性管理要求,增加可靠性先进成果研究及应用的鼓励奖励条款等。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力可靠供应,提升电力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管内容】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电力可靠性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
(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八)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和管理培训;
(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科学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建立覆盖电力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工作的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机制;
(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对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非计划停运事件、停电事件进行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备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和管理培训。
第六条 【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范围,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标。
第七条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鼓励电力企业建立完善的设备可靠性评价体系,将设备可靠性指标纳入电力设备采购技术条件或招投标评价体系。
第八条 【鼓励机制】鼓励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校根据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设备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可靠性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信息管理】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应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可靠性信息注册、报送、分析、评价、应用、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报送内容】电力企业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电机组常规岛、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的可靠性信息,总装机50兆瓦及以上容量风力发电场、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四)供配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配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五)其他电力可靠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时限】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第十二条 【报告报送】电力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中央电力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电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重大停电事件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相关信息。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运、重大停电事件的范围和报送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可靠性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企业可靠性信息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数据管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原始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及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估、评价、预测结果等需按程序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对外发布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泄露。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违法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可靠性信息;
(三)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标的。
第十八条 【信用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规定,对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4号令)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