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林林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三孩配套政策什么时间实行,三孩配套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三孩配套政策有哪些支持措施?
1.三孩扶持政策1:落实奖励和优惠。
普遍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有两个女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继续执行现有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三个孩子支持政策2:援助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救助关爱机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3.三孩配套政策三: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产假和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暂时中断劳动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国家或社会对生育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个是生育津贴,一个是生育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1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局限于户籍,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也要缴纳生育费。
4.三孩配套政策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雇佣女性企事业单位会带来成本,包括怀孕、分娩、育儿期间的一系列成本。近两年有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参考残疾人就业政策,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女性,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此外,在女性验孕、育儿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应为女性提供弹性工作,全社会共同打造鼓励生育的扶持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有关问题解答
1.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废止相关处罚,实施积极生育的配套措施,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实施。
二胎、三胎生育政策何时实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央《决定》)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结婚生育,生育全部子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经过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地制宜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经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实施三孩前,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3.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是不是取消了计划生育?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的仍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的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改革服务管理体制,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有没有
以“一老一少”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关爱青年和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和指导工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
七、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进行出生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出生登记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各级卫生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和跨省办理。实施出生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掌握出生人口情况,准确提供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工作。
八、母婴安全五大体系是什么?
母婴安全五大体系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急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和访谈通报制度。五大体系贯穿于孕产妇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以“重在预防、守住底线、强化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障孕产妇安全,针对不同风险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九。如何对孕妇的妊娠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决定》的要求,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妇进行分级管理,并在《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和相应的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对妊娠风险分类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高危)”、“红色(高危)”和“紫色(传染病)”的孕妇,应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适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诊断,并告知其继续妊娠。
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有哪些举措?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区域组织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以及服务能力、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置和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
十一、如何保障新生儿安全?
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网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保障,密切产儿科协作,加强人员培训培养,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强化新生儿健康管理,强化孕期、产前、产时和产后优质服务,保障胎儿和新生儿健康。
十二、在防治出生缺陷方面有哪些措施?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三、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包括哪些措施?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救治康复,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
十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自2010年起,我国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服务,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目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实施,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均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十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哪些病种?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
十六、如何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七、如何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十八、“十四五”婴幼儿托位数建设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托位数列为20个主要指标之一,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从目前的1.8个提高到2025年的4.5个。
十九、“十四五”期间预计增加多少个示范性普惠托位?
“十四五”时期,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150个城市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二十、在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十一、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二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金标准如何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自2011年以来,先后四次调增扶助标准,目前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特扶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二十三、如何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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