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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v腾讯垄断案庭审总结:
30 v腾讯垄断案是《反垄断法》颁布五年多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反垄断案。此案也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因此,本案的审判结果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目前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这几点:一是最高法院如何界定互联网公司的相关性低于市场的相关性;第二,如何界定相关的商品市场;第三,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四,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此,奇虎360和腾讯提出了各自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中包括:
奇虎360认为:
1.一审判决未能认定本案中的“相关产品市场”,未能明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市场的定义通常是分析竞争行为的起点。一审中,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错误”作为否定被上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但并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明确认定,这是由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2.一审判决的基本方法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是错误的。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定义为集文字、语音、视频于一体的个人电脑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
3.一审判决对相关区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区域市场应该是中国大陆。
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是错误的。
5.被上诉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别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和删除,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优势地位时,违反证据规则,不经质证就引入证据,违法;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证据和事实不经质证就认定,显然有失公允;因疏忽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性错误。
腾讯认为:
1.本案一审审判程序正当,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了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分析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方法是错误的,是无视一审判决的审判逻辑,上诉人在本案中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完全错误的。
3.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本案相关区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4.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决是正确的。
5.被上诉人没有搭售行为,当时实施的“另选一个”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被上诉人从未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6.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所谓的“重大损失”。
7.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奇虎360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民二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
(1)责令两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第二被上诉人负担。
专家意见:
专家对此案也持不同观点。有专家预测,二审结果可能与一审一致,但会纠正一审的个别偏差,比如相关区域市场可能定义为中国市场而非全球市场。
也有专家建议,企业要警惕反垄断法的滥用。北京大学教授薛兆丰指出,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现实中很容易被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用来反制竞争的胜利者,阻碍了公平竞争。“我们应该警惕反垄断法的滥用,它被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人用来反对市场赢家。”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